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EV-113-桃補-819-20241203-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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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伯達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552元(含請求金額306,942元加計算 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15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已繳納 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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