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EV-113-桃補-822-20241210-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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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22號 原 告 黃騰霆 被 告 胡博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5,918元(請求金額100萬元,加計算至起 訴前1日即113年11月28日之利息5,9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0萬元 利息 100萬元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1月28日 (36/365) 6% 5,917.81元 合計 100萬5,918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