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EV-113-桃補-824-20241210-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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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24號 原 告 築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峰 被 告 宋照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 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 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計算式: 3,200元-500元=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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