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EV-113-桃補-826-20241230-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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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26號 原 告 鍾源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7,177元(即本院112年度桃小字第2517號民事 簡易判決主文第1項所載本金加計至本件起訴之日前一日止之利 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