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YEV-113-桃補-827-20241206-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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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27號 原 告 謝羽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柏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