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YEV-113-桃補-830-20241205-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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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永剛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 085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如 附表),應繳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3萬 9,589元 利息 43萬 9,589元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6日 (3/365) 13.72% 495.71元 合計 44萬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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