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EV-113-桃補-832-20250115-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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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吳緯文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鄭惟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晋旭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409 元(計算式:86,965元/平方公尺×102平方公尺×1/50+267,000元 =444,4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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