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EV-113-桃補-833-20241210-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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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33號 原 告 龔秋菊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京城A社區管理委員會、江美玲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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