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EV-113-桃補-837-20241216-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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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37號 原 告 鄭宇芯 被 告 吳恩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請求項目、金 額之計算式及對應之證據,連同繕本寄予本院,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明文,於簡易訴訟程序同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現金返還 分期代墊款及其他損失15~20萬元」等語,惟上開聲明並未具體記載請求項目、金額之計算式及對應之證據,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及要件,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連同繕本寄予本院,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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