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EV-113-桃補-838-20241211-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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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38號 原 告 黃貴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昊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39元( 含請求金額100,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21日 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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