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EV-113-桃補-842-20241223-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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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4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芳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 797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如附表) ,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10,481元 1 利息 210,481元 113年7月22日 113年10月21日 (92/365) 9.11% 4,833.11元 2 違約金 210,481元 113年7月22日 113年10月21日 (92/365) 0.911% 483.31元 小計 5,316.42元 合計 215,7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