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EV-113-桃補-862-20241227-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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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運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4 2,03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 10月1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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