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EV-113-桃補-864-20241227-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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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6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侑如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煜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0 0,200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 9月8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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