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EV-113-桃補-865-20241223-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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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65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萩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 983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請求 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11,977元 利息 211,977元 113年9月3日 113年10月21日 (49/365) 7.05% 2,006.23元 2,006.23元 合計 213,9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