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3-桃補-866-20250124-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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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66號 原 告 陳位榮 陳右融 陳位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許碧珠等19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同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 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 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 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 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 第2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分別請求確認界址,對於土 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則揆諸前揭意旨,各訴訟標的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核定之;又原告是分別請求確認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198、247地號土地間之界 址,可見原告確認各界址之訴訟標的顯然分別獨立,故原告以一 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各訴訟標的價額。因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