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EV-113-桃補-870-20241231-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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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70號 原 告 林敏生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 6,7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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