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房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EV-113-桃補-874-20250227-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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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74號 原 告 陳瑩蓉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雍博律師 被 告 李祐齊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是請求遷 讓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查本件參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坐落土地之公告現值,及 民國111年間之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等節,暫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286,6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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