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EV-113-桃補-877-20241231-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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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7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秀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2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