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EV-113-桃補-884-20250115-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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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84號 原 告 彭海忠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芯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 )5,281,148元(計算式:請求金額500萬元,加計至視為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之利息281,1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52,871元。茲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