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EV-113-桃補-885-20250108-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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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85號 原 告 黃平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食映象整合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274元(含票面金額1,500,000 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24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 附件,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