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管委會執行職權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EV-113-桃補-887-20250113-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87號 原 告 鄭永成 被 告 竹城鶴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玠華 訴訟代理人 林偉明 被 告 楊博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城鶴岡社區管理委員會、楊博宇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00元(分別向被告竹城鶴岡社區管理委員會 請求30,000元、被告楊博宇請求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