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EV-114-桃保險小-33-20250210-1

字號

桃保險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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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蔡瑋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政鴻即承峰環保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8,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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