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EV-114-桃全-1-20250117-1

字號

桃全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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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士羢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蔡啟仁(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規定, 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就具體事件之訴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為之,乃由立法機關衡酌訴訟事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為設計。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對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司法院釋字第466號解釋文、第533號解釋理由書,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20號裁定要旨參照)。又訴訟事件是否屬普通法院之權限,應以原告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屬於私法上之爭執為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62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87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為第1項及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4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就普通法院無審判權之公法爭議事件,誤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保全程序時,依上開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身心障礙者,以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為其經營公益彩券之特別約定帳戶,惟因聲請人受詐欺集團所欺,而誤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金融卡2張寄送與上開詐欺集團,致有多名受害人遭詐而將款項匯入郵局帳戶、中信帳戶,再遭提領一空。嗣相對人通知聲請人到案說明及製作筆錄,發給聲請人書面告誡1紙,並將聲請人名下所有銀行帳戶依法凍結管制,致聲請人賴以維生之公益彩券無法營運,使聲請人面臨收入中斷、店面租金及相關經營成本持續支出,以及公益彩券之經營權可能被註銷等重大不利益,嚴重影響其工作權與生存權,為此依法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願供擔保請求本院准予暫時解除系爭帳戶之管制等語。 三、按司法警察機關行使職權將特定存款帳戶認定為警示帳戶之 具體措施,性質上係單方行使公權力對外直接發生限制存款帳戶開戶人取用戶內存款之法律效果,當認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相對人將聲請人名下帳戶通報列為警示帳戶及衍生管制帳戶,應屬行政處分,而非民事法律關係。從而,本件應屬公法上爭議,普通法院並無受理之權限,爰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4項規定,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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