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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EV-114-桃原小-18-20250326-1

字號

桃原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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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小字第1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被 告 林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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