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EV-114-桃原小-5-20250114-1

字號

桃原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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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方田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佳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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