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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EV-114-桃司小調-505-20250324-1
字號
桃司小調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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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小調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玲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出境未歸,並已於113年7 月3日經該管戶籍機關逕為遷出國外之除戶登記,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從而,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知書,均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