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EV-114-桃司簡聲-9-20250224-1
字號
桃司簡聲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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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賈魯強 相 對 人 LIM CHEE KIONG CHING CHEE PING ELVIN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公司清算事件,因相對 人等遷出國外,致如附件所示之薈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綜合損益表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收支表等件文件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上開文件等為證。經查,相對人等分別於民國108年10月10日、109年01月18日出境,有相對人本院桃園簡易庭網路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由此可知,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