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EV-114-桃小-114-20250210-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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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14號 原 告 牙立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滋育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所涉借款之票據影 本,及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繕本一份,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書狀記載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借款 新臺幣9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之利息,及每百元加日息之違約金」,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利息、違約金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本件所涉借款之票據影本,並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