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EV-114-桃小-154-20250220-2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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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54號 原 告 鍾武諮 被 告 張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及第1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按起訴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如未遵期補正,受訴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亦未特定起訴對象及 其當事人能力,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補正被告之住所及年籍資料,該裁定於114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