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EV-114-桃小-181-20250318-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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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81號 原 告 邱詠蓁即邱綺漪 被 告 蔡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0時5分, 在本院民事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 告於民國114年3月7日前2日入監,未及通知,而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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