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EV-114-桃小-210-20250208-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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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10號 原 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吳健民 被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經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其與被告間連工帶料工程合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未依系爭契約免費清洗、保養,致伊另行委託第三人清洗、保養所生之費用,而依系爭契約第16條約定:「關於本合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5頁),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