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EV-114-桃小-222-20250303-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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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2號 原 告 張房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博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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