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EV-114-桃小-257-20250219-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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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彭逸凡 被 告 蘇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惟被告之戶籍設在新竹 市香山區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