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EV-114-桃小-311-20250224-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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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311號 原 告 柯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