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EV-114-桃小-381-20250310-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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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38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 代理人 曾研珊 被 告 陳德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 高雄市苓雅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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