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EV-114-桃小-58-20250122-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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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58號 原 告 鄒錦昌 被 告 葉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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