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EV-114-桃小-81-20250210-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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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8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李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 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戶籍位在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在中華民國之住所及居所均屬不明,應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兩造間復未定有契約債務履行地,則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其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