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EV-114-桃簡聲-14-20250220-1
字號
桃簡聲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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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魏虹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美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 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外,不停止執行。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現無對聲請人提起強制執行,有本院簡易 庭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