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EV-114-桃簡聲-19-20250219-1
字號
桃簡聲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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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佳靜 相 對 人 伍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594,000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424號 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13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訴(案號:113年度桃簡字第2132號),惟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42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倘不停止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 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以裁定命債務人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即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109年台簡抗字第276號民事裁定參照。另為停止強制執行所命提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受損害,其數額應依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定之,而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損害之賠償標準,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3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聲請人在本院以 其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節,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13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 ㈡又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於強制 執行程序停止期間,在通常情形下,其債權因無法續行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之相當於利息之損害。準此,應以此利息損失作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 ㈢本件相對人於上述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債權額 為:新臺幣(下同)2,075,000元,及其中1,075,000元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其中1,000,000元自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2,000元與執行費17,372元。則相對人於聲請人113年10月28日具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時所得受償之執行債權總額,應為本金2,075,000元、已到期之利息68,613元(利息計算式詳如附件)及程序費用2,000元與執行費17,372元,共計2,162,985元(計算式:2,075,000 + 68,613 + 2,000 + 17,372 = 2,162,985)。又聲請人所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0,000元,應依簡易程序審理且得上訴第三審,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各為1年2個月、2年6個月、1年6月,以此加計行政作業期間後,應可推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之期間為5年6個月。再參以相對人因停止期間無法即時受償取回債權額利用孳息之損失,當以該債權額得即時取回、利用該債權額而生之損失為限,應以一般債權之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之。準此,相對人因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594,821元(計算式:2,162,985×5%×5.5≒594,821)。爰取其概數,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594,000元為適當,於其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件:利息試算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075,000元 113年1月20日 113年10月28日 (283/366) 6% 49,872.95元 2 利息 1,000,000元 113年7月7日 113年10月28日 (114/365) 6% 18,739.73元 小計 68,613元 (四捨五入至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