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EV-114-桃簡聲-3-20250109-1

字號

桃簡聲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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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詹婉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桃小字第1994號請求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9日、11月15日、12月12日、12月30日及113年1月10日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查,前開訴訟業於113年1月22日判決,並於同年2月19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遲至113年12月31日始為本件聲請,顯已逾法定期限,故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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