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EV-114-桃簡聲-3-20250211-2

字號

桃簡聲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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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詹婉妤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 4年1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 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已於同年月1 6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遲至同年2月8日始具狀提起抗告,有本院收狀戳在卷足憑,顯已逾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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