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EV-114-桃簡-103-20250120-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0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高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其與被告間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 約(下稱系爭契約)第2條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依系爭契約第20條前段約定:「甲、乙、丙三方及連帶保證人同意因本契約書所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5頁反面),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