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事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EV-114-桃簡-128-20250324-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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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崔靖翎 被 告 極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張聖旼 訴訟代理人 劉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查原告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如下述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第56頁),核其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於113年8月25日經由社群網站FACEBOOK向被告 預約到府除蟎體驗,並於同年月30日被告員工到府服務時,因受推銷而購買Ritello清淨機(下稱系爭清淨機)1臺,並以無卡分期方式給付價金138,000元。嗣伊於同年月31日向被告員工表示解除契約時,被告員工竟以送件已通過、系爭清淨機一經使用便不能退貨等語相拒,爰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話紀錄不能佐證原告有解除契約之意思,原告 提出退貨期間已超過7日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於上揭時、地,預約到府除蟎體驗,並於被告員工推銷 下,購買系爭清淨機,並以無卡分期方式付款138,0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清淨機訂購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銀角零卡程式擷圖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 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第19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預約到府除蟎服務,並在被告員工推銷下購買系 爭清淨機等情,業經認定如前,則被告員工擅自攜帶系爭清淨機至原告家中推銷所締結之買賣契約,當屬未經邀約而於原告住居所訂立之訪問交易,而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告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不願買受時,自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原告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之113年8月31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予被告員工欲解除契約,業據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則兩造間就系爭清淨機之購買契約於斯時,即已合法解除。被告固以:上開對話紀錄無法證明原告有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等語置辯,惟觀諸上開對話紀錄,於原告表示解除系爭契約後,被告多次以:要爭取看看、款項跟機器都已完成,無法退換、因為是清靜設備不適用7日內退款之規定等語,阻撓原告辦理後續退貨、退款流程,益徵原告已表明解除契約之意思,被告上開所辯洵無可採。  ㈢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已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解約,則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及附加受領時(即113年8月30日)起之利息,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138,000元及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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