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4-桃簡-146-20250124-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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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46號 原 告 黃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斌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220,932元(計算式:本票金額6,0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 之利息220,932元=6,220,9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6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