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EV-114-桃簡-296-20250226-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96號 原 告 劉怡君 住○○市○○區○○○○○村000號0 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未知」之姓 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對於被告未知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僅記載「未知」,而未 明確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送達地址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原告起訴並不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故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於被告「未知」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