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EV-114-桃簡-31-20250307-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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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31號 原 告 安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甄洳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郭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 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