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EV-114-桃簡-344-20250327-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344號 原 告 鄭宇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恩喬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 條、應述明何條文,或法律依據)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墊款新臺幣176,811元,惟原告並未說 明本件依據何訴訟標的向被告請求,自應先提出本件其向被告請求之法律依據(述明何法律、條文或依據),因為其起訴程式仍有所欠缺,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