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EV-114-桃簡-437-20250318-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37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被 告 吳靖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事件,對被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以房屋貸款委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4條第3項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而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促字卷第3頁),顯見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