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EV-114-桃簡-555-20250331-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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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55號 原 告 朱秋霞 被 告 陳品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 事實及理由」欄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另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明文,於簡易訴訟程序同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為制式狀例稿,於「訴之聲明」及「 事實及理由」欄位均空白,起訴顯然不合程式及要件,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連同繕本寄予本院,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