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EV-114-桃簡-82-20250324-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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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82號 原 告 沈玄斌 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 被 告 大勝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青 訴訟代理人 邱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對於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300,000元及股東權不存在。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自民國106年12月29日至民國109年3月2日間董 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民國114年2月5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114年2月24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訴訟代理人邱柏元為被告之股東及 實際負責人,伊僅係被告之員工而未實際出資,然邱柏元自106年12月29日至109年3月2日間,借用伊名義擔任被告公司負責人,致伊於113年4月間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要求原告報告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之財產、業務狀況及積欠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原因及清償方案,否則將限制伊住居,惟上開事項非伊權限所能處理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伊與邱柏元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6頁至第60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自認(見本院卷第91頁反面),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起訴求為確認對於被告之出資額新臺幣300,000元及股東權不存在,及與被告間自106年12月29日至109年3月2日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瑄